最高法: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返航从重量刑

2013年09月29日11:17  新华网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今日上午公布。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回答了媒体感兴趣的问题。

  法制日报:实践中发生的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较多,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?谢谢。

  吕广伦: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首先,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才构成犯罪。所以,对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,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,才能以犯罪论处。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,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,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,只能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。这是一种情形。

  还有一种情形,就是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,明知道编造或者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造成人员仓惶出逃,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,他还仍然编造、传播恐怖信息,致使人员极度恐慌,仓惶出逃,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。这种情况和爆炸、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,所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刑,所以情形是不一样的,回答完毕。

  新华社:刚才发言人说到,有很多案件都是飞机上谎称有炸弹的情况,像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会怎么处理?

  吕广伦:我们统计了一下,到今年9月份为止,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,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,特别是今年以来,5月份很集中就有6起,这些刑事案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,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慌,人民群众深恶痛绝。大家知道飞机一起飞所有的安全就交给了飞机,所以在飞机上或者是针对飞机机场散布恐怖信息是十分可怕的,人民群众对此一直是意见非常大,深恶痛绝,都要求予以严厉打击。

  根据《解释》的意见,如果散布或者捏造、传播恐怖信息,造成了航班的迟延,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,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,可以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。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,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,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,我们认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。如果你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,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,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,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所以分为三个档次:一个是入罪的档次,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,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。

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:现在微博、微信被广泛使用,我们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大家发微博、发微信,在一定范围内,比如跟朋友开玩笑的行为,有什么样的作用?谢谢。

  吕广伦:网络上发微博、微信,大家首先对你的言行要负责任,特别是很多人出于无聊,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,根据我们的《解释》,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,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,致使信息被传播的,都要承担法律责任。我觉得在实践当中要提醒广大上网的同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。

  人民公安报:我注意到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中间酌情从重处罚,第二条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,我想问一下不久前召开的网络谣言的是要明确的转发次数,这次没有明确数字,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?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如何来认定多次,是由谁来认定?

  吕广伦: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讲多次,是指三次以上即为多次。和那个司法解释,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。

  这里面第三条界定得很清楚,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三次。又有后果的,一定要带着后果的,把这个要界定进去,这个一定要搞清楚,要不然这个问题容易出现偏差,编了三条就要追究责任了,是一定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,每次都有这个后果。(据最高法网站直播)

  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布

(编辑:SN0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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